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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余宗鳴(執業律師,台灣運動文化協會理事長)

引言:在越來越多球迷投注於職棒制度改革的同時,相信很多人也會對於常常出現在相關報導的「領隊會議」跟「常務理事會」,感到相當的困擾,尤其在過去「共識決的領隊會議」常常做出給球迷帶來負面觀感的決議,每每出現「領隊會議」的用詞在新聞時,也都會引起網路上的球迷相當程度的反彈。今天稍為來從人民團體法,說說這兩個會議的過去與現在、法律上的異同。

依據人民團體法跟中職章程,(常務)理事會才是真正法定、章定,可以做成拘束會員決策的會議,而(常務)理事會的投票就是按照一般議事規則,而常務理事會一定要常務理事親自出席。

所以以往透過領隊會議來做成「正式決議」,是不符合法律跟章程的。

那為什麼以前不用常務理事會來做成決議呢?常務理事們是球團的大老闆們,非要勞師動眾齊聚一堂本來就很難得,要是沒有什麼重大事情去驚動人家,是蠻不得體的。而且那些常務理事大老闆們,來頭一個比一個大,某些老闆們恐怕在這種層級的會議中,恐怕頗難討到上風。

所以可能也因此就變成了,讓本來只是做為經理人跟老闆們的分身的領隊,透過非法定、章定的領隊會議,來決定一切事情,一些人也就在這種層級較低的會議中,呼風喚雨了起來,畢竟換做你是大老闆的經理,沒什麼特別考量的話,是不是會想說能夠越多事壓著不要驚動大老闆最好?所以對於那些格局就不到老闆等級的人,就在領隊會議操弄著吧。

這是以前的領隊會議。

但現在所謂的領隊會議,則是讓這些大老闆的分身,提前就一些事項達成「共識」,你要說他是會前會、談話會、溝通會或是工作會議都好,畢竟老闆們出來開會,總是要有人先把該達成的共識、清除的障礙掃除,老闆只是負責出來做最後簽字作成正式決議的,「但這就代表了老闆知道你們在幹嘛」,

所以大老闆的經理,在大老闆勢必會知情的狀況下,心態上也就不會任由某些人擺佈,該爭取、硬起來的就照樣來(當然還是要有些手法啦)。

可不可以有領隊會議?可以呀,只是他不能做成按照法令章程規定,該由(常務)理事會作成的決議。

最後,說一句,雖然黃會長說他是來這邊做事,不是許願的,但他做到的事情,已經比很多中職球迷敢許的願還多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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