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
a2-1.jpg 

圖:呂文生帶兵成績優異,曾帶領台灣參加多項國際賽事

今天相信不少都知道呂文生以五十萬交保,開記者會辭去總教練職務,不過媒體各說各話的傳奇再現,以下簡單的話敘述整件事情,更快更容易上手!

這件事情就是呂文生因為把球隊近況告訴老婆,老婆告訴多年好姊妹,好死不死姊妹是組頭,組頭利用資訊賺取暴利,因此呂文生就被判背信,因為法官認為行為很傷球團,所以決定罰五十萬。統一獅總教練由中島輝士暫代,台日義賽總教練代替人選沒決定。

 

不過整件事情的疑點是,到底法官是怎麼判定哪些資訊是不能提供的?先發投手?傷兵?這些媒體記者應該多少都會問,只要有心其實從媒體就可以得知這些資訊,比賽現況更是可以從電視轉播獲得,所以所謂被認定為不得提供的訊息是什麼?這是目前最具爭議的。

 

另外,除了媒體所說的背信罪之外,如果呂文生的案例還可能會觸犯運動彩卷發行條例中的第二十一條「妨礙投注標的之處罰」,可能被會涉及3~10年徒刑或是千萬罰金。

 

最後補充相關法規

刑法第342條:「為他人處理事務,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或損害本人之利益,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,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」

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;「以強暴、脅迫、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擁有球隊經營權之法人、團體及其代表人、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,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、第二項所列行為,其有隱匿或抗拒,經查證屬實者,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。」


所以另一半很重要,不管哪個行業的另一半都很重要,好的另一半可以飛黃騰達,不好的就......
  以強暴、脅迫、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  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  擁有球隊經營權之法人、團體及其代表人、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,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、第二項所列行為,其有隱匿或抗拒,經查證屬實者,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。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Dere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